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XX保监会备案号:XX[XXXX]XX号)
保 险 对 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 险 责 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 任 免 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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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四条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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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出售不洁或不符合销售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 偿 处 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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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障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 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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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 议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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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基本费率
赔偿限额 (人民币 万元) 年度累计20 每次事故 10 其中每人 1 上年度实际销售额 (人民币 万元) 30以下(包括30) 30-100(包括100) 100-500(包括500) 500-1000(包括1000) 1000以上
增加赔偿限额的费率
赔偿限额 年度累计 20 60 100 200 400 每次事故 10 30 50 100 200 5 10 20 2 费率 (‰) 3.5 3 2.5 2 1.5 (人民币万元) 其中每人 1 3 基本费率的倍数 1 1.2 1.4 1.7 注:一、按表中规定计算得到的保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二、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5%或200元计收,二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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