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
第四条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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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河北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开展安全评价诚信活动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根据全省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数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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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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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由安全评价机构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办公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等构成,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规范的资产评估报告,依照评估报告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评价师的认定
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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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
(一)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安全评价师,学历证书上所学专业名称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的,其专业能力可根据对照表直接认定。
(二)安全评价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的,其专业能力可根据对照表直接认定,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要依据专业技术职称认定专业能力的,必须为高级技术职称所定专业认定。
(三)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依据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的。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为第一著作人;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为第一作者;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为前三名主研人;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为前三名主研人。
(四)对于可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认定的安全评价师,可自主选择认定何种专业能力,每人只能根据对照表认定两种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所需装备。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定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要求。
通用设备是指安全评价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碎纸机、录音设备、对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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