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的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汇总纳税企业,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股权(股票)投资企业。但仍有部分利润高而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相对简单的行业未纳入禁止核定范围,如建筑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测绘、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营销策划等。对以上行业实施核定征收,使得核定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远远低于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核定后疏于管理影响正常税收秩序。各级税务机关在下发的税收文件中,都重点强调核定后的后续管理,但期初核定的目的必然造成核定后管理不管、稽查不查的境况。一是造成纳税人应索取发票但不按规定索取成本费用发票,“白条”在核定企业中“大行其道”,偷漏税现象在具有业务关系的纳税人之间发生连锁反应,税收流失从点辐射到面。二是纳税人千方百计隐藏应税收入,据统计,核定纳税人百分之七十以上出现收入连年下降现象。三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造成税收流失。
三、完善税收核定征收的建议
(一)规范和完善核定征收程序。在税收实务运作中,核定征收可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和申报期限,采取预缴时核定和汇缴时核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对符合核定征收范围和条件的,在每年6月底前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汇缴时根据全年账务核算情况进行二次鉴定,从根本上解决事前核定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虽然这种方法给税务机关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可以从根本上规范完善核定程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正确处理税收法治与征收效率的关系。税务机关应避免为追求管理效率和完成收入任务而提前运用核定权力,杜绝“一刀切”式核定,要切实根据单个纳税人实际财务核算情况实施核定程序,营造公平、有序和诚信的税收秩序。同时,要依托依法治税的平台,将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紧密结合,突出稽查打击惩处职能,加大违法成本,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从根本上和源头上解决征管效率问题。
(三)科学确定合理的核定方式。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核定方式,严格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均不能正确核算、也不能推算查实的,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收入和成本费用总额两个指标中有一项指标可以正确核算、查实或推算的,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
(四)加大稽查力度,均衡查账和核定纳税人的税负。针对同一行业规模较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税负率低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问题,要强化对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惩戒职能,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缩小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间的税负差
异,确保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维护税法的公平、公正和统一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可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不宜核定的高利润行业和主要产业链行业。核定征收是税收征管的一种临时性、补救性手段和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局规定查账征收的行业范围以外,将核算简单、利润率高的本辖区内咨询、设计等行业,以及建筑业等涉及多个产业链的主要行业界定为查账征收行业,找根源,定措施,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保证高利润企业所得税税负与实际相符;通过对主流产业链的管理和规范,进一步整顿上下游产业链的税收秩序。
(六)强化核定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或成本核算失真问题比较突出,税务机关绝不能“一核了之”。一是在预缴和汇缴期间,应根据核定方式实施分类评估、检查,从企业人、财、物及主要能耗指标等方面,监控审核企业的收入申报情况;二是及时掌控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变化等生产经营情况,核实与应纳税额的离散程度,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和已核定的应纳税额;三是逐步规范核定企业财务管理,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针对性检查处理,分行业建立健全核定征收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指标评估测算体系,掌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帮助和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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