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集团公司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为加强项目集中管控,优化协作队伍的过程管理,及时、准确、有序地办理工程结算,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合法权益,提高项目经济运行效益,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规范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所有项目工程结算。 1.3 名词解释:
(一)中间结算: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对协作队伍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内容的中间计价。
(二)最终结算: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对协作队伍完成的所有工程的最终计价。
(三)预结算:项目部按合同约定对协作队伍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在不具备中间结算条件时,由项目部单方面估算。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2.1 工程建设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对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并对项目工程结算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2.2 项目合同部:负责工程结算工作,时间间隔根据协作队伍施工进展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工程结算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工程结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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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归档及分发。
2.3 施工现场管理员、工区负责人、项目工程部负责对协作队伍完成工作进行审核、签认;
2.4 项目财务部、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2.5 项目总工或分管副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审核。
第三章 工程结算办理
3.1 工程结算必须先签订合同,后结算付款,无合同不付款;结算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廉洁奉公原则:工程结算工作中,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和被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公肥私性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多级审核原则:工程结算应建立起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的编制及审核控制体系;工程结算皆须通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盖章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
(三)准确高效原则:工程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及时、准确、清晰、合规,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同时工程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 (四)可复查性原则:工程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量价计算过程、审核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3.2 项目合同部办理分包工程结算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3.2.1合同和补充协议; 3.2.2施工图和变更资料;
3.2.3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表及附件; 3.2.4协作队伍计价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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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主要材料、人工消耗对比表;
3.2.6奖励、扣款、罚款单等其他与结算相关依据;
3.3 协作队伍负责结算办理人员必须是合同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3.4 结算书编写要求:
3.4.1项目合同部安排或协作队伍申请进行工程量计价,并会同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协作队伍负责人根据施工记录验收可计价工程的工程量,并填写《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
3.4.1.1工程量采用设计图纸所列数量时,可直接填写《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一)》(见附件二),并附注图纸编号;
3.4.1.2工程量无法直接从相关图纸引用数量时,除填写(附件二)表格外需编制相应附件,以充分描述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和方式;
3.4.1.3协作队伍完成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工、杂工或总价包干等无明确实体的作业任务时,填写《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二)》(见附件三),隐蔽工程必须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3.4.2统计表经现场负责人、协作队伍负责人签认后,送工区负责人审核并签认,协作队伍未设立工区管理时,由分管的项目领导审核并在工区负责人签字栏签认。
3.4.3统计表由工程部进行数量复核、工程质量把关,可手工修改或增加其他附件说明调整理由和依据,并签认合格工程量。
3.4.4项目合同部结合协作队伍施工合同进行审核,按照计价工程量和协作队伍合同单价与条款对协作队伍办理计价,其注意事项:
3.4.4.1.计价期内协作队伍理论材料消耗及人工消耗的计算,并编制《主要材料、人工消耗对比表》(附件四);
3.4.4.2.计价期内项目对协作队伍的材料供应情况,必须经材料部门核实并填写消耗表中计价期内实际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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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消耗表内人工消耗仅为人力资源部发放民工工资提供控制参考,并作为财务部门审核协作队伍民工工资的控制依据;
3.4.4.4.项目合同部结合协作队伍施工合同针对合理计价项目编制《劳务协作队伍计价表》(附件五);并请协作队伍负责人签认计价表。
3.4.5计价表、消耗表、统计表及相关附件组成协作队伍计价文件,由合同部送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并签认。
3.4.6计价文件复印3 份并加盖公章送各部门:原件留存财务,复印件分别由合同部、工程部以及协作队伍保存;材料部、人力资源部保存消耗表复印件。
3.4.7各部门或负责人审核时,若发现统计表或其附件存在较小的工程量计算等错误时,可在原件上直接修改,并在修改处注明原因且签名;存在较大错误和计价表错误时返还编制部门重新修正。
3.4.8严格划清合同与杂工的工作内容与界限:凡合同内容已包括的施工项目或工作内容,不得另以杂工或其他计价形式出现。
3.4.9总价包干的作业内容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及证明人谈判纪要,并签字作为附件;大额任务还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执行经理、书记联签制度。 3.4.10合同的完工后评价:工程合同终止后应由项目合同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办法参考“鄂xxx工【2011】184号《协作队伍评价实施细则》”。 3.5 工程合同的终止
3.5.1协作队伍完工结算必须同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见附件六)。 3.5.2财务部门返还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时以《合同终止协议》作为支付凭据之一。
3.5.3分包结算完整装订成册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已签订的工程合同 (2)合同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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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交底记录 (4)分包方完工结算资料 (5)合同完工后评价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4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 件
附件一 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一) 附件二 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统计(二) 附件三 主要材料、人工消耗对比表 附件四 协作队伍计价表 附件五 合同终止协议 附件六 协作队伍结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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