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均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据此,我们根据有关资料从不同角度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结构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推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进行成片转用的土地中,应依法纳入有偿供地(即扣除划拨用地后应按规定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用地)的比例大约为60%,从而确定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如上表)。
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道路工程用地,少量位于城镇边缘,大量的处于乡村与山区,区位条件劣于各城镇,土地收益也应低于各城镇测定标准。为减少计算环节,简化征收程序,亦可按照项目用地所在城镇标准的60%征收。故对这类建设项目用地,在考虑县级行政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平均水平后亦按同一标准征收。 附: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存根) NO: 人民政府:
批准你县(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 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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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签发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缴款通知书 (NO: ) 人民政府:
你县(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土地征用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万元)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 万元)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确认的缴款凭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五联:存查、市县政府、中央和省级财政、中央或省级土地各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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