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
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
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26.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合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27.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金额本息和。
28.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29.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30.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31.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32.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费后,所足额缴费首次记入个人账户的时间。
3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按规定记入的全省或参保职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4.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35.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月和。36.当年记账利率,指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 37.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起,至目前按规定累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3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
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9.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40.个人缴费部分(%),指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附件3: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账额的本息和(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D)。 1.上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账额本息和计算公式: B=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月利率 本年记账月积数= 〔n月份记账额×(12-n+1)〕 本年记账月利率=本年记账利率×1/12 即:
B=本年记账额本金+ 〔n月份记账额×(12-n+1)〕×本年记账利率×1/12
(n为本年各记账月,且1≤n≤12) 3.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 即:
〖KG16〗C=C1+C2
(1)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其计算公式为:
〖KG13〗C1=C11+C12+C13 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账月利率
〖HZ()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HZ〗〗= (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HZ()欠缴年度当年记账月利率〖HZ〗〗=欠缴年度当年记账利率×1/12 即:
C11= 〔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年记账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 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记账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
年度后第三年记账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账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账利率×1/12(2)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 (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年记账利率×1/12(欠缴月数=m-n)即: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记账利率×1/12(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KG15〗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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