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 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 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 “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 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2013-7-18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条例八十六条等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如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等限制或淘汰类产业及领域),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 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 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其中第一类为鼓励类,第二类为限制类,第三类为 淘汰类
2013-7-18
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 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 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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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关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2013-7-18
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 变产品图案
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 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 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 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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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法28条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实施条 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 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13-7-18 17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法28条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4号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2011-127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 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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