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加的定义。包括“设计—建造”、“运营服务”、“中止日期”、“成本加利润”、“财务备忘录”以及“特许协议”等。
2.DB工作与运营的衔接。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和试运证书(the Commissioning Certificate)颁发的标准。试运证书(与接收证书类似)证明DB工作完成,同时也给出了运营服务的开始时间。如果承包商直到“中止日期”还未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延误,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如果业主延误了运营服务的开工,承包商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3.运营服务。DBO合同条件的第10条对运营做出了详细规定,与其他合同条件有本质的区别。在中标函发出28天后双方商定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协议,该协议授予承包商代表业主运营设备的权力。直到颁发试运证书并开始运营项目后,该特许协议才生效,并且一直到运营服务期满颁发合同完成证书(the Contract Completion Certificate)时,保持有效。在运营期内要求承包商按照运营管理系统中商定的运作模式操作,同时也规定承包商应该根据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4.付款。支付条款分成DB工作的支付和运营服务的支付。DB期间的支付条款与黄皮书中的规定原则上一致,规定承包商必须在设计-建造期竣工以后提交DB工作的最终报表。运营服务的最终报表要在运营服务期结束时提交。
5.财务备忘录。业主能否保证资金方面不出现问题,这对于DBO承包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BO合同条件明确规定业主必须提供一个包含资金安排详细信息的财务备忘录。
6.损害赔偿。DBO合同不仅规定了设计-建造期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而且规定了无法提供正常运营服务时的损害赔偿。DBO合同增加了关于项目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和产出能力时的赔偿处理;赔偿以经济形式,并且长期的失败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7.技术变更。由于DBO模式下合同期通常很长,必须将技术更新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因此,DBO合同新增了关于技术变更的条款。
8.缺陷修复。承包商负责运营,有责任修复缺陷以避免影响自己正常运营该项目,因此DBO合同中不需要“缺陷通知期”的概念。
9.资产更换资金。资产更换资金(Asset Replacement Fund)是为运营期间及时更换设备的主要部件而提供的资金(被更换的部件应是在资产更换表中已列明的)。当承包商按此表更换部件后,即可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10.维护保留金。维护保留金(Maintenance Retention Fund)是在运营服务期内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其维护责任而扣留其应得款项的一部分。从颁发试运证书开始,每次向承包商支付运营费用时时扣留5%,达到合同数据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11.独立审计。DBO合同建立了一个审计体系以代替业主代表监督审计运营的过程,其工作是检查业主和承包商的绩效,监督双方是否完成了各自要完成的工作。但是审计体系不能发出“指令”或者“决定”,只能监督和提供建议;该机构是由业主委派并用合同中的暂定金额支付此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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