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可忽视的三个假设
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假设他们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所以他们彼此不信任。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更加不信任。
(一)生产者、消费者及监管者之间的信任与不信任。毋庸讳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道德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身的属性是排斥败德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它具有天然的良币驱逐劣币的取向,这是市场经济的本原。但是,由于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监管者的利益诉求上的不同,必然在它们之间产生信任与不信任。不信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而一定程度的信任又对不信任造成的扭曲进行了修复。在市场经济中没有永远的不信任,同样也没有永远的信任。而信任与不信任的介质之一就是产品的信息(的披露)。
(二)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性,消费者与监管者时合作时对抗性,生产者与监管者的时合作性时妥协性。一方面,由于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两者各自扮演的角色不同,卖与买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必然的,是交易中的常态。在生产者看来,售出的产品犹如泼出去的水,根本不想收回来,无论它是脏水还是圣水。但消费者不这么看,水是你生产者泼出的,无论如何你也得收回去。在这场为覆水难收与收的利益博弈中,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的重要性就彰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监管者的公权执行者的地位,生产者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更多的选择是配合。在法治社会里,依照法律进行对抗较多,在非法治社会,基于利益输送产生的公关效果,二者相互妥协则较多。也基因于两者的这种互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生产者与消费者在产品信息披露上的反相关。
(三)交易中的“巧买的不如傻卖的”之现象。事实上,在交易中最了解产品的是它的生产者(经营者),原因就在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消费者占有了某一产品的多少信息,通常情况下也会少于生产者占有的信息。为了把产品在合理的时间内售出,生产者恨不得把稻草说成黄金,挤压消费者剩余,因此,它就有尽量减少通过产品所披露信息量的冲动。相反,消费者为了挤压生产者剩余,恨不得把黄金说成稻草,极丑化产品之能事,而他们的凭借除了经验之外,靠得主要还有产品本身携带(标识、标签、标注等)的信息。从维护自身利益角度考量,消费者其实想知道生产者的一切信息,如他们想知道生产食品的生产者的加工厂有没有老鼠和蟑螂?即使加施了“QS”标志,也只能说明比没有该标志的生产者情况好一些而已。当然,他们相对于生产者来说也占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换句话说真正了解自己需要的是消费者自身,而这种需要是生产者千方百计想知道的。消费者为了在交易中能够使自己的地位不过于尴尬,他们说什么也不会提前将这些信息透露出去,否则就别想以更低地价格购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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