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方法研究及政策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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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币种”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当前主体监管的思路整合现行对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改变本外币监管政策松紧度不一致的局面,统一目标,统一主体监管分级评价标准,实现对于跨境本外币资金流动全方位监测,逐步实现从监管的“双轨制”向“一体化”转变。二是建立本外币全方位跨境资金信息监测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数据监测、非现场分析、现场核查、各项指标设置等功能,基于外汇局所承担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职责及其所指定的相对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可将数据采集工作归口到外汇局,全面采集、整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本外币业务系统数据,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口径业务数据库。三是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互通监管情况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联合调研制度、联合宣传和培训制度等。外汇管理部门与货币信贷部门定期将辖内重点监管企业情况互换,便于双方及时掌握监测重点。利用“诚信兴商”宣传、银企座谈会议等形式两个部门就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共同开展培训,共同宣传,普及了各项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沛.《“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外汇信息》2016年第7期。
[2]冯志强.《完善跨部门联合外汇监管》,《金融时报》2017.08.29。
[3]郭琦.张家绪.《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联合监管研究》,《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张丽,1984.12.24,女,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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