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日]大村敦志:《债权各论》,有斐閣2003年版。
[2][美]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中原:《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日]大村敦志:《典型契约と性质决定》,有斐阁1997年版。
[5][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日]我妻荣:《债法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7]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9]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1]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
[12][美] E•艾伦•范斯沃斯:《美国合同法》(第3版),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日]加藤雅信:《契约法》,有斐阁2007年版。
[14]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
[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林诚二:“买卖不破租赁规定之目的性限缩与类推适用”,载《中国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姜炳俊:“未订书面之不动产租赁无期限限制”,载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王雷:“客运合同中乘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4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1][法]马赛尔•莫斯:《论馈赠—传统社会的交换形式及其功能》,卢汇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日]山崎正和:《社交的人》,周保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
[2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邓峰:《作为社团的法人:重构公司理论的一个框架》,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25]陈惠馨等:《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5年印。
[26]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意]桑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8]荀丽丽:“‘礼物’作为总体性社会事实—读马赛尔•莫斯的《礼物》”,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9][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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