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思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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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履行题目
因垃圾信息泛滥而遭遇损失的不仅包孕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孕广大终端网络用户,故除了了赋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诉讼权外,还理当借鉴欧盟以及美国加利弗尼亚洲的反垃圾邮件法划定,赋与个体用户集体诉讼权,并给予受垃圾信息侵害的消费者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足够的营救赔偿。
此外,为了入步消费者维权的踊跃性,威慑垃圾信息发送者,在反垃圾信息立法中可以划定灵便方便的诉讼程序,适量扩展法律的适用规模,将来源于以及接管于本国境内的垃圾信息都纳进其管辖,将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起来,对于难以予以刑事处分的发送者,理当加大其侵害赔偿的力度,详细赔偿金额应足以对于其继承背法发送垃圾邮件拥有震慑力,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合理解决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题目。
6、收场语——立法建议
一 采纳定人选择以及定出选择相结合的模式,只能在患上到用户事前称许的基础上向其发送信息,并提供有效定出选择装置,供已经经称许接管信息的用户撤销其哀求。
二 维护消费者的财产权以及隐私权,未经消费者称许,不能为任何目的传布或者售卖在定人选择模式下搜集的用户邮箱地址以及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 以法定侵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形势提供民事营救,且赔偿金额足以震慑背法者,并答应答未经哀求的垃圾信息发送者提起集体诉讼。
四 对于成心背抗反垃圾邮件法的发送者课以刑事责任,并通过国际合作形势获取或者交流背法证据。
五 增添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挪动电佩服务提供商的留神义务,请求其通过技术手腕对于发送垃圾信息的网站地址以及服务器入行监控以及追踪,绝量禁止垃圾信息经由自己的平台传送到终端用户。
六 树立同1的国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 本文来源于免费范文网 ,2012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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