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看司法改革委员会订定此项守则之理由,系以为“身为法官者,在公私生活上,均应严守分际,知所检核检束,不仅处理案件要洁己奉公,使人佩服,即使平常生活举止,也要格外谨慎,令人敬重,务需不损公众对于司法之信赖。”足见此项守则拥有规范法官行径之特质,相信只要所有法官共同遵照,相互勉励,必能正人正己,保护审判独立,建立司法新形象。(注:郑正忠:《审判独立之真谛》,台湾《法务通讯》第一七六0期,一九九六年一月一一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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