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机制,营造氛围,努力为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16、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检察人才评价机制。评价检察人才要从品德、工作业绩、业务和法律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根据不同岗位、类型检察人才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对检察领导人才的评价,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检察业务人才的评价,要打破年龄、资历、学历、身份限制,重在业绩和贡献。
17、完善检察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制度,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两级院内设机构领导职位空缺的,原则上要采取竞争上岗,实行试用期制、任期制等制度。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警的力度,两级院主要内设机构必须配备优秀年轻干警担任副职。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市检察院补充干警原则上要从基层院优秀检察官中择优选任。
18、建立和完善检察人才资源管理机制。两级院要建立检察人才库,将符合培养条件、具有发展潜力的干警确定为人才培养对象,列入人才库管理,有意识地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培养。各基层院要按本级各类优秀人才总数20%的比例向市检察院人才库推荐入库人选。市检察院成立检察人才评审小组,分类制定入库人选的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基层院推荐的入库人选进行审核评定。要采取积极措施,稳定人才队伍,防止检察人才资源流失。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周期和规律,主要业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轮岗率不超过本部门干警总数的30%,业务骨干不轻易进行轮岗交流。严格控制检察人才调离检察机关,列入市检察院人才库的人选以及基层院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调出检察机关的,要征得市检察院的同意;在职研究生应与培养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毕业后在培养单位服务满5年后方可调出;选调生需调动的,必须严格执行省检察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选调生流动管理的通知》(闽检政〔2005〕8号)的有关规定。
19、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两级院领导在坚持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在政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检察干警,努力在检察机关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提拔使用,对因办案遭到打击报复的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弘扬正气,鼓舞士气。积极主动地为检察干警排除工作中遇到的干扰、阻力,承担责任,分担压力,为他们大胆开展工作提供坚强后盾。充分理解和体谅检察干警的风险和艰苦,积极协调解决干警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切实解决好干警的后顾之忧。制定并落实检察人才优惠政策,对于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在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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