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处理七大关系,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加大预防腐败力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在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七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加强教育与严格管理的关系。加强教育,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腐败的措施。要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开展教育一定要同严格管理、严格执纪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坚决克服纪律松驰、软弱涣散的现象。要针对一个时期领导干部在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纪律规范,明确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凡是违反的,都要严肃处理。
第二,要正确处理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的关系。廉政和勤政,都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本要求。现在我们重视抓廉政建设,是正确和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还必须重视勤政问题。大量事实表明,腐败问题不是孤立存在的,有些现象表面上看是勤政方面的问题,但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廉政与勤政的关系,在抓好廉政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勤政建设。既要推行政务、厂务、党务公开,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也要围绕管理环节、经济效益、工作质量等问题,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预防腐败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与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关系。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关键是要发挥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建设,在全党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讲廉洁、崇诚信、守纪律的良好社会环境,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就会失去社会基础,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就不能巩固,优良的党风政风就不能持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教育的社会覆盖面,积极倡导与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政文化。
第四,要正确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于约束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使公职人员做到廉洁奉公都具有重要意义。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又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相对于国家法律来说,党内规定具有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能够抓住一个时期领导干部的不廉洁现象,及时明确规范,提出要求,防止以权谋私。这几年,我们注意发挥这个优势,制定了一系列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同时,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认真总结执纪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加强廉政立法工作,适时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条规,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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