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失地转居的农民已经是城市新居民,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马上为他们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在制定基本目标时应考虑四个因素:一是保障水平要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二是保障机制应有利于激励经济的增长,特别是要鼓励他们劳动就业;三是必须考虑制度上的平衡性、稳定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城市化加快推进的需要,并有利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对接;四是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种具体制度都应符合实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尽可能便于管理和操作。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村民个人应将劳力安置补偿费全额用于养老保险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保险,政府也要从当期或延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社保基金,或是财政补贴一部分。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提高其保障水平。
(五)加快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促进其由封闭的农村模式向开放的城市模式转变
在加快农民市民化过程中,革除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性,淡化乃至彻底消除农民对传统的“村”概念,除了改变以村为单位集中居住外,还必须加快集体资产管理的股份制改革,割断其与集体或与村联系的“尾巴”。一是要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加快股份制改革。村集体资产特别是历年土地征用的补偿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办理村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对于土地已基本征完或全部征完的“城中村”,在撤村建居时,要按村集体资产的多少进行分类改革:资产总量大、集体企业多、收入较稳定的村,要进行股份制改革,量化到人;总量不大、又无企业,主要依靠货币资金,收入不稳定的村,可进行资产托管、入股投资,量化到人,或直接分给个人;资产较少的村,除优先用于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外,全部分到个人。要加强对股份制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主要投资于风险小、收入回报稳定的第三产业为主,其收入除用于发展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股民福利事业建设,提高股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二是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除在撤村建居时部分资产用于扶持新建立的社区管理需要转变为社区资产外,因村集体已经解体,不能再设立集体股。股份合作社成立后,要允许其成为法人实体,并给予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税收、信贷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以稳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提高失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保障。三是加快股权流转,进一步完善股份制模式。要明确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地位,制定规范的章程范本,确定合理的股权量化比例及配股政策,使每一个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资产评估、法人登记、股权设置、股东权利与义务、收益分配办法、股权转让等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以城乡文化融合为目标,加快社区管理制度改革和社区文化建设,促进社区管理由农村范式向城市范式转变 农民失去土地依附,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实现了身份上的转型,但在市民化过程中,更需要尽快实现社会关系的转型——即农村村落的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管理转变,文化的转型——即从农村文化向城市文化转变。一是要加快撤村建居。对土地已被基本征完或将要被征完的“城中村”,要加快撤村建居。对居住集中、符合建立社区条件的村,要成建制地转为社区居委会;对居住分散的村,要就近并入社区居委会。社区的日常管理应按照城市社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二是要加强现代城市文化建设。“城中村”农民转居后,促进农民与市民的文化交流,加快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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