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义务献血”公益广告词
1、波涛让江河澎湃,热血使生命沸腾!
2、我们爱心的一小部分却是他们生命的全部。
3、生命,因你而奔流不息。
4、比献出的血更宝贵的是你的真情。
5、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6、献血的你,灵魂如虹;你献的血,生命涌动。
“公民义务献血”公益广告词
1、波涛让江河澎湃,热血使生命沸腾!
2、我们爱心的一小部分却是他们生命的全部。
3、生命,因你而奔流不息。
4、比献出的血更宝贵的是你的真情。
5、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6、献血的你,灵魂如虹;你献的血,生命涌动。
1、波涛让江河澎湃,热血使生命沸腾!
2、我们爱心的一小部分却是他们生命的全部。
3、生命,因你而奔流不息。
4、比献出的血更宝贵的是你的真情。
5、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6、献血的你,灵魂如虹;你献的血,生命涌动。
比献出的血更宝贵的是你的真情。
波涛让江河澎湃,热血使生命沸腾!
但愿人长久,热血注心田。
点点滴滴热血浓,人道博爱处处情。
好人献上一滴血,病者除却万分忧。
荐我热血,点燃他人生命之光。
民族在奉献中崛起,生命在热血里绵延
你想为社会做点贡献吗?你愿为他人献点爱心吗?请参加无偿献血!
你血输在我身,你情溶入我心。
让血液把我们的心连接在一起。
热血是生命的标志,无偿献血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人间自有真情在,献出鲜血播下爱。
生命,因你而奔流不息。
为何血浓于水?因有爱在其中。
我们爱心的一小部分却是他们生命的全部。
无偿献血,从我做起,救死扶伤,情暖人间。
无偿献血,体现您高尚的精神境界。
无偿献血,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鲜血诚宝贵,救人品更高。
鲜血诚可贵,助人价更高。
献出的血有限,献出的爱无限。
献血的你,灵魂如虹;你献的血,生命涌动。
献血献爱心,血浓情更浓。
血,生命的源泉,友谊的桥梁”。
一滴血,一片心,一份爱。
一点热血助他人,一颗爱心好精神。
一份血,万份情,无偿献血最光荣。
用爱心为生命加油!
真情流淌,血脉相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4]186号 【发布日期】1984-09-25 【生效日期】1984-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1984年9月25日甘政发〔1984〕186号)
为保证医疗用血安全和及时供应、保证战备储备用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一、从1985年开始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改变我省输血工作落后面貌的根本办法。从1985年开始,首先在兰州市全面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其他地、州、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二、
二、献血任务
1.凡男性满十八岁至五十岁,女性十八至四十五岁的适龄公民,体检合格者,均有义务参加献血。
2.对献血者,由采血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纪念品、献血留念证,并免费供一餐。职工参加献血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单位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奖。
3.各级机关(包括中央、省、市、区、集体、驻军)、企事业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组织献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单位以两个指标计算,不足五十人的单位以一个指标计算)。
4.一次献血二百毫升,计算一个献血指标,如一人献血四百毫升可计算二个献血指标。
5.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省献血办公室签发《献血光荣证》,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医院凭证优先保证供血。
6.各单位应于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专人去献血办公室签订“献血协议书”,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统筹安排下一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7.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8.本人愿意经常参加公民义务献血的献血员,是公民义务献血的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应歧视,他们每次献血后,可凭中心血站发给的献血假条,公休两天,不影响全勤和评奖。
三、
三、供血规定:
全市医疗用血一律实行计划供应。各用血单位每月底向省献血办公室上报一份当月用血情况表。
1.凡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其职工及家属(指无职业由职工直接供养者)用血,可持省献血办签发的《献血光荣证》和单位介绍信,由医院视病情需要和血源情况优先保证供血。
2.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外地来兰患者(包括外宾、华侨及港澳同胞)鳏寡孤独、生活依靠社会救济者用血,凭本人证件(证明)供血。
3.急诊抢救病人可先用血,后补办手续。医院在五日内必须敦促患者家属或单位,来省献血办签定献血协议,缴纳押金。
4.对尚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职工和家属因病用血,由单位负责人凭医院申请用血单和单位介绍信到省献血办签订“献血协议”。在未完成献血任务之前,每一百毫升血液预交押金五十元后方可临时供血。在协议期内完成了献血任务,押金如数退回。如愈期不完成者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基金使用(交押金由患者所在单位支付,凭省献血办发给的《申请用血押金收据》报销)。
5.对非国营、集体单位的个体户农民、街道居民用血,应事先到省献血办缴纳每一百毫升血液二十元押金,并签定“献血协议”。动员亲属按用血量百分之五十献血,否则押金作为公民义务献血工作基金使用。
四、
四、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要把献血宣传与“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动员措施。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了解血液生理知识,清除思想顾虑,踊跃参加献血。
各有关宣传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图片、文艺节目等各种形式,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报导工作。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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