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议出台高等学校增值税账务处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如何进行进项抵扣。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应税服务实际支出费用(应税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经费、差旅费、测试化验费、检测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和一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实际支出×扣除率。4.建议税务机关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务报表,设计适合高等学校特点的税务报表,减少高等学校财务人员工作量,提高税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5.建议税务机关允许高等学校法人委托或授权相关人员携带被委托人(委托人)自己的相关材料办理国税电子税务局,提高工作效率。
6.建议以高等学校有关财务人员为授课对象,聘请具有高等学校“营改增”实战工作经验的老师,就高等学校“营改增”政策及操作实务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基金项目: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SWU1609116),重庆市会计学会资助项目(渝会学秘〔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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