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
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主体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竞争手段单一,主要打价格战,缺乏行业整体意识。面对国外的低价进口商品时,疲于应付,但却无应对之策,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农产品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时,大都是行业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行业生存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提出的。2005年,进口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到岸价最低达2800元/吨,而国内马铃薯淀粉定价在4000元/吨左右。在中国马铃薯产业已然遭受巨大冲击之下,国内企业才做出反映,这就导致错过了立案调查的最佳时机。即便当反倾销措施发挥作用的时候,产业的巨大损失也无法避免。
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农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的心理,即便是威胁到自身利益,仍不愿出钱出力,等待“渔翁之利”。
(二)农产品生产集中度低,难以形成有效申诉主体
我国农产品生产模式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农产品生产分散于千万农户,这样造成了我国农户数量众多、生产分散、生产规模较小的局面。同时,我国农民本身缺乏组织性,国内市场信息不通畅,他们也无处了解倾销国与倾销者的情况。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反倾销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产量占总量50%以上,应当认定为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程序;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时,不得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我国这种小规模的分散生产与经营,使得农产品生产者无能力,也没有条件和积极性来反倾销。
(三)农产品加工以地方为主,缺乏反倾销利益联动主体
我国不仅农产品生产分散,而且加工也以地方为主。2013年,全国大米加工企业排名50强中,湖北省共9家企业榜上有名,如湖北国宝桥米、湖北梅园米业、福娃集团、洪湖市洪湖浪米业等,这些大米加工企业同属于江汉平原,即便地理位置临近,因为各县市的地方行政分割,仍然是各自为阵。小麦粉加工企业50强排名中也是同样的情形,山东省7家,河南省6家,江苏省4家,河北省4家,且分属于不同县市。我国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地方分散模式,受地方政策的保护,自得一方利益,使其难以形成对进口农产品反倾销的利益联动主体,更不可能对低价倾销的进口农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与诉讼了。
(四)农产品进口垄断经营,难以形成反倾销利益诉求主体
我国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实施配额管理。以2013年为例,我国进口小麦配额为963.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例90%;大米532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重为5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占60%。我国农产品进口主体中除了国有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重要的主体。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比重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超过40%。配额以内的上述农产品仅征收1%-2%的进口关税。另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产品进口企业前10位中,5家属于国有企业性质,2家外资企业,1家中外合资企业,2家民营企业。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农产品进口经营中获得了极大利益,根本不可能扮演反倾销申诉主体角色;而同样获得大量进口利益的外商投资企业更不可能“贼喊捉贼”提起反倾销调查与诉讼。这也导致我国对进口农产品的倾销缺乏有效的申诉主体。
(五)农产品行业协会未发挥申诉主体作用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缺乏行业代表性的产品生产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资格的。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较分散,因此在支持申请反倾销调查者中总产量达到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的企业才能够合法有效提出申诉,则正是该行业职责。恰恰,我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行业协会数量较少、质量参差不齐,人力资源有限,尤其是懂外语和相关专业知识者甚少,何谈提出反倾销申诉?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十分发达,形式多样。如美国的大蒜协会、大豆协会、小麦协会、土豆协会等。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主体,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比例占到半数以上,其成功率也大大提高。
三、加快培育中国农业领域反倾销主体的思考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
我国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要积极转换观念,了解国内外市场行情,提高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认识,区分反倾销与反对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采取主动,保护自身利益;树立正确的国际市场竞争观,学会运用WTO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利益;注意国外厂商动向,进口产品数量与价格变化,搜集相关信息,提前预防倾销的发生;在日常运行中,保存企业重要文件,规范会计账目,在提出反倾销申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完整的资料。
(二)加快发展重点龙头企业
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防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农产品生产与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仅内联我国千万农户和国内,而且外联国际市场,既是农业生产和加工中心,又是技术创新和服务中心,具有开拓市场、深化加工、提供服务的综合功能,既能发挥产业“火车头”作用,又加大了优势产业集中度。在遭遇国外进口农产品倾销时,重点龙头企业也能成为有效的主体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因此,政府要支持我国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生产规模大、效益好的农产品龙头企业。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首先,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积极调节出口农产品的价格。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比较分散,行业龙头企业少,在国际竞争中,低价策略仍是其主要战略,这样造成了竞相压价,损害了国际声誉,招致了反倾销报复。因此,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发挥作用,调节农产品出口价格,确定最低出口价格,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价格竞争优势,避免因低价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
其次,农产品行业协会要主导农产品反倾销申诉。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企业对WTO的规则和反倾销法律规范不是很了解。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申诉主体的份额在 25%以上申诉才能受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和经营比较分散,单个或数个企业的份额难以达到这个标准,因此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或代替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行业协会不仅可以作为反倾销申诉的主体,由于行业协会能快速准确地掌握行业产品的有关信息,它可以将我国政府部门、相关组织、同类骨干企业、反倾销专家、律师事务所等联络起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阶段起到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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