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除外情形”,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有可能被变通利用,成为一个变数,使这种低价竞销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继续存在。
2.2 规制旅行社经营中的“挂靠”现象
旅行社挂靠经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允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在旅游业中,各挂靠社对外自称是某旅行社的某个营业部(如国内部、外联部、业务部等等),每年向被挂靠社交付一定款额的保证金或按经营比例交纳“管理费”,被挂靠社则转让其企业性质和名称。各“营业部”在经营中均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备护照、自持公章和财务章,形成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挂靠问题历来本公认为存在于旅行社行业最畸形最严重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例如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导致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问题。再如挂靠社在经营中普遍存在的服务质量存在不确定性,使消费者权益无法保证。并且以旅行社“营业部”名义出现的挂靠社的数量的增加进一步加剧了旅游行业中的混乱局面。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加之竞相压价,这种恶性竞争严重地削弱了内资旅行社的竞争能力。
针对上述顽疾,新旅游法第30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游法以“一证对应一社”的要求明确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规定了违法挂靠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举必将引起旅行社市场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旅行社市场将进一步分化,甚至重新洗牌。一部分规模较大的旅行社凭借其完善的营销网络及良好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效应,在市场竞争中逐渐扩大份额,并将过去普遍存在的挂靠社收入麾下,发展成为大型旅行社批发商;部分中型旅行社积极开发专线产品并形成规模效应,以突出的特色在市场竞争中立足;而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和根本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挂靠社,则因生存空间被大大挤压而无法经营,绝大部分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旅行社行业的产业集中度将进一步集中,形成大型旅行社集团垄断市场的局面,旅行社垂直分工特征进一步显现。
3 结语
旅游法的颁布是我国旅游行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经营主体为主要诉求,这符合旅游的本质和国际旅游立法的共识。为旅行业实现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我国从旅游行业大国发展为旅游行业强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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