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操作中的实际状况来看,商务人员在拟定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商品生产、技术管理、外汇管制、税收政策以及商检科目等五个方面。
在草拟涉外商务合同时,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与国际条法。遵循我国法律,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为了不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国际条法,则是为了在对外交往中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少走弯路。
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在草拟合同时,必须优先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必须优先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遇上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则可采用举世公认的国际惯例。
所谓商务交往中的国际惯例,是指那些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约定俗成的常规作法。例如,在商务交往中政治与经济应当分开,不允许借商务往来之便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或是伺机影响他方的内政。
又如,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应填写申请书,当银行同意接受后,将依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费,并根据客户的资信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然后按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对方往往会要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动。只要确系开证时疏漏之处,方可同意修改。反之,是不宜贸然应允的。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是维系商务交往正常化的一大基石,所以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是应当以它来协调自己的行动的。对此不甚了了而贸然行事,必定会吃大亏。
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在草拟合同时,上届人士有必要使合同的一切条款合乎常识,坚决不要犯常识性错误。
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应当具备的常识,是指与其业务有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基础知识,他们包括商品知识、金融知识、运输知识、保险知识和商业知识,等等。
商品知识,其实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管理,以及产品本身的一切知识。金融知识,是指与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有关的一切知识,具体来说,它主要是指货币、汇率、信贷等知识。运输知识,包括运输具体方式的选择、运输中商品形态的具体要求、运输的特殊条件以及运输的责任方等等知识,它们与仓储一样,都必须考虑的。商业知识,是指与商品流通各环节有关的知识,它对合同的草拟也有一定的帮助。
具备上述各方面的常识,将有助于商业人士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并且更好地为交往对象所敬重。在商务交往中,没有知识就等于没有实力,对此大家是都明白的。
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正式合同的一大特征,是由关各方面必须协商一致,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强迫他人与自己订立“城下之盟”,那么合同即使勉强签署,事后亦必不断地发生纠纷,那样对有关各方都不会有好处。
因此,商务人员在草拟合同的具体条款时,既要“以我为中心”,优先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又要替他方多多着想,要顾及对方的体面,并且尽可能照顾他方的利益,这是促使合同为对方所接受的最佳途径。
在进行与合同有关的谈判时,在具体条款上,商务人员不仅要讲原则性,也要讲灵活性。在坚持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地变通,适当地让步,比“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闭着眼睛走到黑”,恐怕获利只会多,而不会少。
通常,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且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假如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传达成了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签订确认书时,放为合同成立。
这种规定,实际上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我国只承认书面的合同。另一方面,唯有经过有关当事人正式签字,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由此可见,签字好比胎儿出世时的出生证,使正式合同的一种不能缺少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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