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畜牧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畜牧业的发展步伐。根据市委、政府《关于全面加快**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2005—2007年,我市决定对生猪、奶牛、肉牛、禽类生产进行扶持,到 2007年实现肉类总产2.5万吨,奶类产量1.5万吨,禽蛋产量0.1万吨 ,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50 %以上,使畜牧业真正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及农民增收的途径之一。
一、扶持重点及补助标准
(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规模养殖场(户)种猪引种进行补助;规模养殖户母猪整群鉴定每头补助2元;养殖小区、南部山区饲养种公猪(有《种畜禽合格证》)的,每头公猪奖励500元,饲养母猪10头(养殖小区须达30头)以上的,每头母猪奖励200元。
(二)饲养杂交育肥牛存栏量保持在100头以上(含100头),年出栏牛不低于50头的,以100头为限,每头牛给予500元的奖励,饲养杂交育肥牛存栏量保持在50-100头,牛出栏不低于30头的,每头牛给予200元的奖励;饲养杂交能繁母牛100头以上(含100头)的,以100头为限,每头能繁母牛给予1000元的奖励,饲养杂交能繁母牛 50-100头的,每头能繁母牛给予500元的奖励。
(三)农户饲养奶牛30头以上(含30头),企业饲养奶牛存栏量不低于200头的,新增母牛每头给予500元奖励。
(四)南部山区本地鸡养殖饲养规模在1000只以上的,每户给予补助1000元;5000只以上的补助7500元;10000只以上的补助20000元。
(五)对引进种鸭200只以上的养殖户,每只补助5元。
(六)规模养殖户进行圈舍改造,建青贮池,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七)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兽药、饲料、疫病防治监测体系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及传染病畜的扑杀补助。
(八)每个乡镇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要求建立2个防疫示范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九)对100名村级防检员,由市财政每人每月给予60元补助。
(十)每年安排部分培训经费,用于对市乡两级畜牧兽医人员、村级防检员以及养殖户进行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养殖、牧草种植等实用技术培训。
(十一)对养殖小区的水、电、路建设给予扶持。
二、项目管理
(一)养殖小区、母猪养殖村、良种猪扩繁场建设场(户)提出申请,各乡镇农技中心上报养殖户名单,由畜牧局考察是否具备种猪生产条件,养殖户与市畜牧局签定扶持合同,年终畜牧局牵头,市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建设标准逐项检查和验收。经认可批准后方可列入扶持计划。
(二)养殖户不得将不同饲养点的养殖数量合并参加验收。
(三)对使用城市泔水、垃圾食品喂养的猪场以及滥用违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不列入扶持对象。
(四)各养殖场(户)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不按规定注射疫苗,未执行动物耳标和免疫证、产地检疫制度的,年终不予验收。
(五)对达到建设要求和标准,经畜牧局验收合格的养殖户,方可享受奖励或补助。
(六)各养殖户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七)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兑现。
三、验收办法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十一个乡镇与市畜牧局签定合同的养殖场(户),未签订合同的不列入本细则内。
(二)引进种猪、种牛、种禽的养殖户必须与市畜牧局签定引种合同,引种时到畜牧局指定的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种,并有供种方出具的发票,市外引种的必须经市畜牧局批准,到省外引种必须经省畜牧局批准。
(三)新建厩舍的计算面积指实际使用面积,圈舍必须科学规范,有运动场、产仔间,配备水食槽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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