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业权人要根据所在乡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本矿区方案及预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水利、建设、旅游、教体等部门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分别制定交通干线、水利设施、城区及重要市政设施、重点景区以及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健全网络,加强监控
各乡镇要健全乡(镇)、村(矿)、组(点)群测群防网络,确定专人负责,保持群测群防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网络正常运转;要完善预警预报系统,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确定专门人员,严密监测并及时预警;要把巡查与重点防范期跟踪监测结合起来,平时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防范期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重点防范期实行昼夜24小时监测;若发现险情征兆或灾情时,各乡镇要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质矿产局应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三)全面排查,落实制度
在重点防范期来临前,各乡镇对镇区、村庄等群众集聚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交通、水利、建设、旅游、教体等部门分别对交通干线、河道及水利设施、城区及重要市政设施、旅游景区、学校等所属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各矿业权人对本矿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应急专家组现场调查确认,并纳入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各乡镇、各矿业权人要认真落实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巡查、预警预报、速报等工作制度;市气象局、地质矿产局要完善预报机制,做好地质灾害预报工作;市地矿局要加强对新建矿山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地质灾害风险;各成员单位重点防范期要按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做好值班工作。
(四)加强宣传,强化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向地质灾害监测人员、隐患区群众普及地质灾害监测方法和防治知识,使其掌握监测防治方法;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各矿业权人组织向所属防灾机构填写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向所属区域受威胁群众发放疏散避险明白卡;各责任单位要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显眼位置设立警示标志,提高过往群众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五)积极搬迁,有效治理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灵宝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定,对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居民,积极组织,实施搬迁。市建设、财政、民政、土地、交通、电业、水利、地矿等职能部门,要对群众的搬迁治理工作大力支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完成搬迁治理任务;各矿业权人按照《灵宝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实施办法》(灵政[2005]94号文)规定,积极进行恢复治理,消除或者减轻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确保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督查。
重点防范期主要督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领导机构,抢险救灾队伍,抢险救灾的装备以及救灾物资的组建和准备情况;监测工具、通讯工具、报警系统的完好状况;执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预警预报、速报及值班制度情况;《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情况;危险区域人员避让情况。
日常巡查期主要督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责任书签订、方案预案制定、警示牌设置等情况。
(七)依法行政,责任追究
市地质矿产局要对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责任单位认定,并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责任单位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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