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必须考虑立法、执法的成本与效益。勿庸讳言,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我国执法机关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尽如人意,违反程序、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里面既有执法人员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客观上成本投入不足的问题。就立法来说,很多国家在立法时会考虑执行法律的预算问题,出台法律的同时,也会有专门的经费、编制到位。我国尚未建立这一制度,出台法律后,需要执行机关向政府申请经费、编制。很多时候,经费、编制不能与法律生效时间同步到位,甚至严重滞后,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今后制定、修改法律,都应当把成本核算作为立法和执法的关键问题。
四是必须深入研究侦查权优化配置的价值目标。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必须坚决避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和办法,简单地去改革某一个方面,用一种现象去掩盖另一种现象。应当明确侦查权优化配置的价值目标,置放于整个司法体制框架内来研究、规划,使之真正适合我国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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