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自身具有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的机制,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能够成功实现资源由低效率企业向高效率企业的转移,政府插手市场过多反而会破坏这一机制。下面举一个例子来比较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效果:例如政府有一块闲置土地需要处理,如果公开在市场上拍卖,A企业将以600万元竞价,B企业将以400万元竞价,显然A企业将购得此用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没有进行土地的公开拍卖,而是直接将土地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B企业,那么效果将会怎样?A企业肯出资600万,说明长远来看这块土地在A公司发挥价值的现值之和将大于600万,B企业肯出资600万,说明长远来看这块土地在 B公司发挥价值的现值之和将大于400万,土地在A企业手中将比在B企业手中多发挥200万的价值,而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参与导致社会财富损失200万。如果政府将土地直接卖给A企业,就不会有社会财富损失,但既然是政府要出马,就往往是市场配置不能满足政府的意图,需要改变市场配置。即使是政府真的将土地卖给了A企业,也只是达到了市场本来就能够达到的配置效果,不会超过市场配置的效果,也就是说在这里政府不可能比市场做得更好。
有关部门希望通过给予部分企业优惠政策以促进周村整体经济的发展,但这样做恰恰违反了增量改革的市场原则和公平原则,效果值得疑问。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能够负担的成本是于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应的,因此如果企业实力强、产品有竞争力,当然能够在资源配置转换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果确实给予了优势和潜力企业,从接受优惠的企业来看当然是有益,但是从经济整体的角度来看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市场本来就可以保证优势企业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优势。而如果优惠政策并没有给予最有优势和最有潜力的企业,经济整体的效率将由于政府行为的扰乱而降低。周村确实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知名度比较高,和政府关系比较密切的企业,但是这些企业明天就一定能够风光依旧吗?现在还不起眼的企业就不能后来居上吗?市场对企业中有如大浪淘沙,不断地进行着新旧更替,政府不可能比市场更了解市场,干预市场会导致对市场选择的破坏,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市场才是最好的试金石。
政府选择代替市场选择不仅会损失效率,而且会妨害公平。对个别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会减少即期的政府收入,这种收入缺口要在别处弥补回来,势必增加其他企业的税费负担。也就是说,一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是以另一部分企业遭受损失为代价的。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得不到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大多数,积极性会受到挫伤。对不同企业长期实行差别政策,甚至可能使某些企业把心思从发展生产更多地转移到争取优惠政策上来,导致竞争的混乱和变味。毕竟小区域的经济发展不同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国家范围内具体企业很难影响到政府的决策,而在小区域内具体企业相对容易影响政府决策,从而使争夺优惠政策变得可能而且实际。
以上的分析都是从经济效率出发的,从经济效率出发市场本身就能够做得最好,而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干预。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社会效率出发,情况会是怎样?如果综合考虑就业、环境等社会问题,市场的某些配置就可能不是最优的,需要有关部门的调整,而这也正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定位所在。例如对于就业问题来说,小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恰恰是更应该得到优惠政策的群体。
(三)对一些问题的重新审视
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在《周村区民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中提出了周村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八个问题,包括1.企业经营者思想保守,素质偏低2.资金紧张,融资渠道不畅,资金筹措困难3.市场信息不畅4.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匮乏5.管理落后6.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竞争力差7.无序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8.政策环境不宽松,现在将进一步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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