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中国城市样本选择的说明
本报告选择全国一些主要城市作为评价对象(暂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有关城市),其中包括:
(1)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36个):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在这36个城市中有:直辖市4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副省级城市(包括省会城市)15个,分别是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地级省会城市17个,分别是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2)沿海开放城市和港口城市(9个):秦皇岛、连云港、烟台、威海、汕头、湛江、珠海、北海、南通。
(3)代表性的资源型城市(2个):大庆、包头。
(4)特别选择的城市(4个):唐山、无锡、苏州、温州。
(5)拉萨由于统计数据缺乏暂未列入统计分析范畴。
(6)本报告由于资料口径原因暂未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省有关城市。
(7)本报告评价的结果仅限于以上所列城市的比较。
本报告的一些基本观点,参考了2002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由同一研究组所做出的结论,并且在科学发展观统帅下,对当时的认识做了相应的提高和修正,在此一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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