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刹“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建议和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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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彩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刑事立法。“六合彩”之所以难以铲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尚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打击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方面显得无所适从。如何做到打击“六合彩”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当务之急需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我国目前对“六合彩”销售者的处罚及量刑依据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中适用赌博的条款,一般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天以下的治安拘留,根本不能对私彩活动起到震慑作用。不少“六合彩”销售人员交完罚款(一般由幕后大庄家出钱),或者从拘留所出来后很快又重操旧业。一轮打击过后,“六合彩”又出现反弹。对赌博罪的量刑,最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而按照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来说,不仅定罪条件较高,而且量刑幅度较窄,处罚偏轻,最高刑只有三年,这对一部分暴富心切、心存侥幸心理的赌徒而言,几乎没有震慑力。不利于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从现实来看,在法不责众的观念下,赌博要得以根除确实难以奏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关键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法定的赌博行为,而且还要产生法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具体列举了三种人,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但是,刑法对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到底哪种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呢?同时,对赌博犯罪活动中新出现的情况,比如赌场看护人员、车辆接送人员等,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稳、准、狠地打击赌博犯罪,很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时、准确地予以界定。 笔者认为:一是尽快出台《彩票法》,让彩票业有个正式的法律身份;二尽快出台适应各地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打击取缔“六合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三尽快补充刑法,尤其设立彩票领域的系列犯罪条款,完善彩票领域的刑事立法,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
彩票领域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和入手:首先,设立非法发行、经销彩票,破坏彩票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由于彩票发行、经销领域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六合彩”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刑法应注重对该领域的打击和保护。以香港为例,刑法就规定了“售卖非法彩票罪”、“筹办非法彩票罪”、“发行非法彩票罪”和“持有非法彩票罪”等多个罪名。其次,设立“彩票诈骗罪”。使其与单纯的诈骗罪有所区别。同时,对彩票负有审批、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给予适当定罪处罚。比如在刑法中增设“彩票徇私舞弊罪”、“彩票监管失职罪”等。第三,完善对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法律规定,直接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明确规定何种情形构成本罪,并将行为人赌博的时间、参赌次数、输赢额等分别予以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为了更好地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纯洁社会风气,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赌博犯罪提高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加重处罚条款,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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